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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带来的害处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,工商局大多强制推广使用指【zhǐ】定的公司章程模已简单、生硬、粗暴地越【yuè】权替股东方去决定哪些商【shāng】业安排可以被写进公司章程,哪些不能。新法精髓【suǐ】在于赋【fù】予【yǔ】公司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更多【duō】的自治权利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【lì】义务关【guān】系,创业投【tóu】资模式【shì】通常【cháng】会有独特的制度安排,比如,投资【zī】人对公【gōng】司重大事项的【de】一票否决权,防止公司通过发新股将投资【zī】人的股【gǔ】权【quán】摊薄。出【chū】于【yú】行【háng】政权【quán】力的傲【ào】慢和惯性,工商登记【jì】部门【mén】往【wǎng】往【wǎng】习惯性拒【jù】绝把双方【fāng】自愿约定的制度安排【pái】写进公司章【zhāng】程,人为【wéi】增加投资者和创【chuàng】业者的商【shāng】业风险,为了让【ràng】真实【shí】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,不少投【tóu】资者都会【huì】采用各种【zhǒng】变通【tōng】规【guī】避方法【fǎ】,出现阴阳章程【chéng】、阴阳股东【dōng】合作协议的【de】现象。


  一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增加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:

  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,工商局【jú】大多强制推广使用指定的公司章程模已简单、生硬、粗暴地越权替【tì】股东方去【qù】决定哪些商业安排可以被写进公司章程,哪些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。如此强硬的【de】行政干预【yù】,实【shí】质【zhì】压【yā】缩【suō】了股东之间的合作空间,变【biàn】相增加了【le】股【gǔ】东之【zhī】间的合作风【fēng】险【xiǎn】。

  二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:

  新法精髓在于赋【fù】予公【gōng】司股东更多的【de】自治权利。以创【chuàng】业者与投资人关【guān】条为例,在【zài】创【chuàng】业的不同阶段,创业【yè】者【zhě】与投资人在出资方【fāng】式与出资数【shù】额、出【chū】资进度与对公司的控制力方面并不对等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【guān】系【xì】,创【chuàng】业投资【zī】模式【shì】通常会有独特的制度安排,比如,投【tóu】资人对【duì】公司重大事项的【de】一票否决【jué】权,防止公司通【tōng】过发新股将投资人的股权摊薄;创票的兑现与离职时的【de】股票回购【gòu】制度,防止【zhǐ】创【chuàng】始股东在创业初期就希看啦权离职对投【tóu】资者造成的【de】损【sǔn】害。这【zhè】些制度安【ān】排都【dōu】有其【qí】正常合理【lǐ】的商【shāng】业考虑【lǜ】,也通【tōng】常被【bèi】交易方所接【jiē】受【shòu】。

  三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:

  但是,出于【yú】行【háng】政权力的傲慢和惯性【xìng】,工商登【dēng】记部门往往习【xí】惯性拒绝把双方自愿约定的制【zhì】度安排写进公司【sī】章程,人【rén】为【wéi】增加投资【zī】者和创业者的商业风险,为【wéi】了让真实的【de】商【shāng】业安排得到执行【háng】,不少投资者都会采【cǎi】用各种变【biàn】通【tōng】规避方法,出现“阴阳章程”、“阴【yīn】阳股东合作协议”的现象。行【háng】政审【shěn】批,却无形中【zhōng】加【jiā】大了各【gè】方交易成本,也导致日后的潜在风【fēng】险。

  四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期待进一步明确:

  因【yīn】此【cǐ】,我们【men】期【qī】待【dài】国【guó】家进一步明确,工【gōng】商局对公司章程只做形【xíng】式审查【chá】,不审查实质性内【nèi】容,只要公司章程内【nèi】容不【bú】违反国家强制性【xìng】的法,法律规定,工商登记【jì】机关就应该给【gěi】予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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