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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公司注册之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变【biàn】更经济性【xìng】质【zhì】的,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【míng】文件,企业法人因【yīn】资【zī】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【jì】性质变化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变【biàn】动备案,按相关提交【jiāo】材料规范【fàn】提交材料。变更经营范围的【de】,企业申请【qǐng】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中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【jué】定规【guī】定必须在登记【jì】前【qián】报经批准【zhǔn】的项目,应【yīng】当提【tí】交有关【guān】的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文件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许可证件复印件。变更【gèng】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资金的,主管部【bù】门为国【guó】有【yǒu】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【de】,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【de】国有资【zī】产产权登记证明。变更经营期限的,提交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出具的变更【gèng】企【qǐ】业法人营业期【qī】限的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。合肥公司注册之非公司【sī】企业法【fǎ】人变【biàn】更登记注意事项,。1.依照《企【qǐ】业法【fǎ】人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【yè】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。


  合肥公司注册实施主体: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
  依据: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试行细则

  一、合肥注册公司之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  1.《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。

  2.《指定代【dài】表或者共同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代【dài】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或委【wěi】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3.法【fǎ】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和国务【wù】院决【jué】定规定变更事项必【bì】须报经批准的【de】,提交有关的批准【zhǔn】文件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许可证件复印件。

  4.合肥注册公司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。

  变更名【míng】称的,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【chū】申请【qǐng】。申请名【míng】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,由【yóu】登【dēng】记机关向【xiàng】有该名【míng】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【bào】。

  变更住所(经营场所【suǒ】)的,提【tí】交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后住所(经营场所【suǒ】)的使用证明。

  变【biàn】更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的,提交原任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的免职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、新【xīn】任法定代表人

 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变更经【jīng】济性质【zhì】的,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【míng】文件【jiàn】,企业法人因资产【chǎn】权【quán】属转【zhuǎn】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【huà】的,应当【dāng】同【tóng】时【shí】申【shēn】请主管部门(出资人)变动备【bèi】案,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【fàn】提交【jiāo】材料。

  变更【gèng】经营范围的,企业【yè】申请【qǐng】的【de】经营范【fàn】围中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【dìng】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应当提交【jiāo】有关【guān】的批【pī】准文件【jiàn】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。

  变更注【zhù】册资金的,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【wéi】国有企业或【huò】者事业法人的,提交【jiāo】国有【yǒu】资产管理部【bù】门出具的国【guó】有资产【chǎn】产【chǎn】权登记证【zhèng】明;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依法设【shè】立的验资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出具的验资证明【míng】;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(出资人)为【wéi】工会的,由上【shàng】一级工会【huì】出具证明。

  变更经营期【qī】限的【de】,提交【jiāo】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【chū】具的变更【gèng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法人营【yíng】业期限的【de】文件【jiàn】;修改后的企【qǐ】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(主【zhǔ】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。

  以上【shàng】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【shì】项变更的,应当同时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记【jì】,按相【xiàng】应的提交材料规【guī】范提交相应【yīng】的【de】材【cái】料。

  5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。

  合肥公司注册之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意事项:

  1.依照《企业法【fǎ】人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【yè】法人【rén】申请【qǐng】变更登【dēng】记适用本规范。

  2.《非公【gōng】司企【qǐ】业法人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(备【bèi】案)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【gòng】同【tóng】委托代理【lǐ】人的证明》可以通过国家【jiā】工商行政【zhèng】管理总局【jú】《中国企业【yè】登记网》(下载或者到工商行【háng】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
  3.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以上【shàng】各项未【wèi】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【jiàn】的,应【yīng】当注明“与原【yuán】件一致”并由【yóu】企业【yè】签【qiān】署【shǔ】,或者由其【qí】指【zhǐ】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【huò】签字。

  4.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,未注明签署【shǔ】人的,自【zì】然人由【yóu】本人签【qiān】字【zì】;法人【rén】和【hé】其【qí】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【fù】责人签字,并加【jiā】盖公章。

  二、合肥注册公司登【dēng】记注册程序【xù】:受理【lǐ】——核准——收费——发照

  三、登记承诺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

  四【sì】、收【shōu】费【fèi】标准及依据: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(免征期【qī】自9-21至9-21),财政【zhèng】部【bù】国家【jiā】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【yè】性收费【fèi】的通【tōng】知财综[2012]97号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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