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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北京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变更的方式不仅【jǐn】体现在形式【shì】上,内容上也是有所体现【xiàn】的,那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进行变更,变【biàn】更前【qián】的债权【quán】债【zhài】务怎么承【chéng】担?依【yī】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工商登记【jì】管理办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【gōng】司可以修改公【gōng】司章【zhāng】程,改【gǎi】变公司名【míng】称、住所【suǒ】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注册【cè】资本、法【fǎ】定【dìng】代表人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,但上【shàng】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【jì】之前的债权债务,仍由【yóu】公司享有和【hé】承担。在变【biàn】更登【dēng】记后,公司应【yīng】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【zhài】务人,以免【miǎn】造【zào】成误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。无论【lùn】股东【dōng】是【shì】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由公【gōng】司承担责【zé】任和主张权利【lì】。


  北京公司变【biàn】更的【de】方式【shì】不仅体【tǐ】现在形【xíng】式【shì】上,内容【róng】上也是有所体现的,那公司进行变更【gèng】,变更前的债权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怎么承担?接下来由我们公【gōng】司的小编为大家【jiā】整理了一些关【guān】于这方面的知识,欢迎大家阅读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【gèng】包括【kuò】有【yǒu】公司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【běn】、法【fǎ】定【dìng】代表人等【děng】方【fāng】面的变更【gèng】。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工【gōng】商登记管理办法》等【děng】法律规定,公司可以修【xiū】改公司章程,改变公司【sī】名【míng】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本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均应【yīng】当办理变更登【dēng】记,但上述内容的【de】变【biàn】更不影【yǐng】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【de】债权【quán】债务,仍由【yóu】公【gōng】司享有和承【chéng】担。不过,在变更登记后,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【rén】,以免造成误【wù】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【fán】和纠【jiū】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变更后【hòu】的公司要承担变更【gèng】前公司的【de】债【zhài】权债务,即使新【xīn】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【fǎ】定代【dài】表人签【qiān】定了不【bú】承【chéng】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,

  但所签协【xié】议【yì】仅为内部协议,对第【dì】三【sān】人【rén】没有拘束力,不能对抗债【zhài】权人。

  2、前任【rèn】法定代表人作【zuò】为公司股【gǔ】东,若其出资不足或【huò】抽逃出资【zī】的,即使【shǐ】法【fǎ】定代表人变更,也需要在【zài】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承【chéng】担责【zé】任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【gèng】并【bìng】不影响公司对其【qí】债【zhài】务的承担。

  比如《公司【sī】法》第9条有明确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依法【fǎ】变【biàn】更公司【sī】形式【shì】后【hòu】,原公【gōng】司的债权、债务由变更后【hòu】的公司承继。”公司依法变更【gèng】其组织形式后【hòu】,原公司不再【zài】存续,但原公司的债权、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【sī】的不【bú】在【zài】而自动【dòng】消失。为了有【yǒu】效保护债权人的【de】合法权益,从法【fǎ】律【lǜ】上确【què】认公司【sī】变更组【zǔ】织形式【shì】后的【de】债权、债务的归属,避免纠纷【fēn】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【gōng】司的债权债务【wù】延续【xù】,对外【wài】还是由公司【sī】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。在签订【dìng】股权【quán】转【zhuǎn】让【ràng】前,原股【gǔ】东应将公司【sī】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,并经双方【fāng】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。变更后债权【quán】债务即由新股【gǔ】东在其出【chū】资范围【wéi】内承担【dān】。如【rú】变更后出现尚未【wèi】告知的公司债务【wù】(如对外【wài】担保责任、未在【zài】财务账册中【zhōng】体现的外【wài】欠款等)并【bìng】造成【chéng】公【gōng】司损【sǔn】失的,新【xīn】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。

  原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还【hái】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【wù】的承担方式,但是该协议【yì】仅【jǐn】对内【nèi】有【yǒu】效,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【dì】四十四条第二款【kuǎn】规【guī】定,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【bìng】,它的【de】权利和义务由【yóu】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【dān】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【dì】九十条【tiáo】规【guī】定,当事人分立【lì】的,除债权人和债【zhài】务人另有约【yuē】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以【yǐ】外,由分立的法人或【huò】者其他【tā】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【yì】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。

  《公司法【fǎ】》第一百七十六【liù】条规定,公司分立前【qián】的债务【wù】由分立【lì】后【hòu】的公司承担连带【dài】责任。但是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在分立前与债【zhài】权人就【jiù】债务清偿达成的【de】书【shū】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【wài】。同时,公司【sī】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【shí】日内【nèi】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【shàng】公告。

  综上,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分立的,分立前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【sī】承担连带责【zé】任,公【gōng】司不【bú】得【dé】以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的方式【shì】逃避公司债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【sī】合【hé】并分【fèn】为【wéi】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,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,合【hé】并各方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,应当【dāng】由【yóu】合并后存【cún】续的公司【sī】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在具体操作上,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一百七十【shí】三条有明确规定:“公司【sī】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【fāng】签【qiān】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【zī】产负债【zhài】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【dāng】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【qǐ】十日内通知债权【quán】人,并于三十日【rì】内在报纸【zhǐ】上公【gōng】告。债权【quán】人自接【jiē】到通知书之日起【qǐ】三十日内【nèi】,未【wèi】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【rì】起四十五日内【nèi】,可以要求【qiú】公司清偿【cháng】债务或者提供相应【yīng】的【de】担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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