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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: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自2014年【nián】7月,税【shuì】务总局发布《国家税务【wù】总局【jú】关于发布的公告【gào】》以来,税【shuì】务系统【tǒng】已连续开【kāi】展2014、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,按【àn】规【guī】定参与纳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【jià】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。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,进一步落实国【guó】务【wù】院放【fàng】管服改【gǎi】革精神,优化税收营商环境,鼓励大众创【chuàng】业、万众创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和【hé】《国【guó】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规【guī】划纲要的【de】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》(国发【fā】〔2014〕21号【hào】),税务总局制发本【běn】公告,将新设立企业、全【quán】年没有营业【yè】收入【rù】的企业以【yǐ】及适【shì】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【de】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【fàn】围,为【wéi】其【qí】增添【tiān】信用【yòng】资【zī】产。


  9-21起【qǐ】,增【zēng】设M级纳税信用级【jí】别,纳税信用级别【bié】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更【gèng】为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。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【de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税务机关实行两【liǎng】项激励措【cuò】施: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;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【háng】税收政【zhèng】策和【hé】管理规定的辅导。

  

 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
  一、公告背景

  自2014年7月,税务总局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【nián】第40号,以下简称《信用管理办法》)以来【lái】,税务系统【tǒng】已连【lián】续【xù】开展2014、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【nà】税信【xìn】用评【píng】价,按规【guī】定参与纳税信【xìn】用【yòng】评价【jià】的企业获得【dé】了相应的纳【nà】税信用级【jí】别。随着我国【guó】信用体【tǐ】系建设不断推进,企业【yè】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、融资等【děng】领域得到广泛利用,成为企业参与市场【chǎng】竞【jìng】争【zhēng】的必要条件,纳税信用已成为【wéi】企业参与市【shì】场竞争【zhēng】的重要【yào】资产。但按照现行规定,新设立企业、全年没有【yǒu】营业收入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以【yǐ】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【fǎ】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尚【shàng】未纳【nà】入纳税信用评价【jià】范围,这些企业要求【qiú】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【hū】声越来越高。

  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【de】关切,进一步落实国【guó】务院“放管服【fú】”改革精神【shén】,优化税收【shōu】营【yíng】商环境,鼓励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,根据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税收征收管理法【fǎ】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【fā】社会信用【yòng】体系建【jiàn】设规划纲【gāng】要(2014-2020年)的通【tōng】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,税务总局制发本【běn】公告,将新设【shè】立企业、全年没有营业【yè】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【yòng】企业所得【dé】税核定征【zhēng】收办法的企【qǐ】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【jià】范围【wéi】,为其增添信【xìn】用资产。

  二、公告主要内容

  (一)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

  本【běn】公告明确【què】,《信用管理办法》中未纳【nà】入纳税信【xìn】用【yòng】评价范围的3类企【qǐ】业将【jiāng】参加纳税信用评价【jià】:

  一是新设【shè】立企业,指从首次在【zài】税【shuì】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【yí】之【zhī】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【nián】度的【de】企业,本公告【gào】中的评价年【nián】度是【shì】指公历年度,即9-21至9-21。

 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。

 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。

  (二)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。

  1.新设立企业【yè】在9-21以前已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涉税事宜的,税务机关应在9-21前对其纳税信用【yòng】进行评【píng】价;从9-21起【qǐ】,对首次在【zài】税务机关办理涉【shè】税【shuì】事宜【yí】的新设立【lì】企业,税【shuì】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

  2.评【píng】价年【nián】度内【nèi】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【rù】的企业和适用企【qǐ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,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【hòu】,按【àn】照《信【xìn】用管理办法【fǎ】》规定的【de】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目前《信用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规定【dìng】,税【shuì】务机关在评价【jià】年度下一年的【de】4月份【fèn】对【duì】这些【xiē】企业进行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信用【yòng】评价,并发布【bù】评价结果。

  (三)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。

 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,纳税信【xìn】用级别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更为A、B、M、C、D五【wǔ】级。M级纳税【shuì】信【xìn】用【yòng】适【shì】用未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所列失信行为的新【xīn】设立企【qǐ】业和【hé】评价年【nián】度内【nèi】无生产经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务收入且年【nián】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【de】企业。

  (四)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。

  本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【jī】励措施:一是可在网上【shàng】勾选认证增【zēng】值税专用发票【piào】,不【bú】用再【zài】前【qián】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【fā】票认【rèn】证;二是税务机关加【jiā】大服【fú】务【wù】力度【dù】,适时进行税收【shōu】政策和管理规定【dìng】的辅导【dǎo】。

  (五)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

  为及时【shí】反映企业【yè】纳【nà】税信【xìn】用状况,本【běn】公告明确: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的企业【yè】,还是原来已参加【jiā】纳【nà】税信用【yòng】评价的企【qǐ】业,如果发【fā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【liè】失信行为【wéi】的,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【bié】进行调【diào】整,并以适当的方式【shì】告知。

  三、公告的施行

  本公告自9-21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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