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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销后找不到股东该怎么解决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但因其他股东无【wú】法找到【dào】,所以要适用第【dì】种情况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【sàn】就难以操作,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【guī】定股【gǔ】东会决【jué】议解散【sàn】公【gōng】司的,属于【yú】特别决策事项,需要由三分【fèn】之二以上【shàng】表决权的【de】股【gǔ】东同意通过,假定上市公司【sī】持有的股权【quán】不超过三分之二【èr】,那找不到【dào】其他股东的情【qíng】况下【xià】是难以做到【dào】的,但如果上市公【gōng】司持【chí】股比例【lì】超过三分之二,那在法律上就【jiù】是可作【zuò】出公司解散的决议的。所以从公【gōng】司法角度看,只【zhī】剩下第种【zhǒng】途径可【kě】以选择,也就【jiù】是由上市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提起A公司解散之诉。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【sī】全部股东表决权【quán】百【bǎi】分之十以【yǐ】上的【de】股东,以下列事由之一提【tí】起【qǐ】解散公【gōng】司诉【sù】讼,并【bìng】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【de】,人民法【fǎ】院应【yīng】予受【shòu】理,。


  公司注销股【gǔ】东找【zhǎo】不到怎么【me】注销公司?今天小编就为大【dà】家介绍一个案例,并为大家【jiā】简单【dān】做【zuò】了些研究,供参【cān】考【kǎo】、讨论。

  案情简述:

  某上市公司与【yǔ】其他股东合【hé】作投资一家公司(以【yǐ】下简称A公司),一直未经【jīng】营,因上【shàng】市【shì】公司需要对其投资【zī】的A公司进【jìn】行披露,不经营【yíng】的【de】A公司披露对上【shàng】市公司影响【xiǎng】不好。目前上市【shì】公司希望【wàng】注销该【gāi】A公司,但因无【wú】法找【zhǎo】到其他股东,无法【fǎ】做出决议注销公司。

  咨询:

  1、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,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?

  2、上市公司能否申请该A公司破产?

  3、是否【fǒu】有其他途径可以解【jiě】决该上市公司不【bú】希望披【pī】露该A公【gōng】司的问题?

  回答:

  1、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,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?

  先看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注销的情形。

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:

  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【qī】限届【jiè】满【mǎn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公【gōng】司章程规定的其他【tā】解散事由出现;

  (二)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 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一般情况下【xià】公司注册【cè】时使【shǐ】用的章程都是工商【shāng】局的格式版本,工商局的格式版本中【zhōng】除了规定公司营业期【qī】满解散外不会约定公司拟解散的情形,故以【yǐ】上第【dì】(一)种情形常规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下不作考虑(但【dàn】如有约定的话【huà】,可以适用【yòng】章【zhāng】程的【de】相关规定【dìng】),那本案中上市公【gōng】司适【shì】用【yòng】的主【zhǔ】要可【kě】能是以上第(二【èr】)、(五)种情形。

  但因其【qí】他股东无法找到,所以要适用【yòng】第(二【èr】)种情况由【yóu】股【gǔ】东大会决议解散就难【nán】以操作,公司【sī】法第四十【shí】三条规定股东【dōng】会决议解散公司的【de】,属于特别决策事项,需要由三分【fèn】之二以上表决【jué】权的股【gǔ】东同意通过,假定【dìng】上市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持有的股【gǔ】权【quán】不超【chāo】过三分之【zhī】二,那找不【bú】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,但如果上市公司持股比例【lì】超【chāo】过三分之二,那在【zài】法律上【shàng】就是可作出公司解散【sàn】的决议【yì】的。

  所以【yǐ】从公【gōng】司法角度看,只剩下第(五)种【zhǒng】途【tú】径可以选择,也就是【shì】由【yóu】上市【shì】公司股东提起A公司【sī】解散之诉。

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:

  有下列【liè】情形之一的,公司清算【suàn】组应当自【zì】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【qǐ】30日【rì】内向原【yuán】公司登记机关申【shēn】请注销登记【jì】:

  (一)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;

  (二【èr】)公司章程规【guī】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【qí】他【tā】解【jiě】散事由出现,但公司通【tōng】过修改公司【sī】章程而存续的【de】除外;

  (三)股东会、股东【dōng】大会决议【yì】解散或者【zhě】一人【rén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【dōng】、外商【shāng】投【tóu】资的公司【sī】董事会决议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;

 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

  从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理条例【lì】第四十二条来看,除【chú】了公司法规【guī】定的情形外,还有两种情形【xíng】是可【kě】以申请注【zhù】销登记【jì】的:

  第四十二条第(一)种情况,也就是公司依法宣告破【pò】产,和第(六【liù】)种情况,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其【qí】他解散【sàn】情形,但第(六)种实【shí】际上是兜底【dǐ】条款,给其他【tā】行【háng】政法规规定公司的【de】注销登记留【liú】下口子,目前先【xiān】不考虑。

  综【zōng】上,本案【àn】中,上【shàng】市公司可以通过【guò】以下二种方【fāng】式进行A公司的注销:

  (一)提【tí】起公司解【jiě】散【sàn】之诉,由法院【yuàn】判【pàn】决公司解散,然后根据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【lǐ】条例和工商【shāng】局的要求办理注销;

  (二)申请公司破产。

  我们仔细再分析这两种情况:

  首先第(一)种,上市【shì】公司【sī】作【zuò】为该公司股东提【tí】起【qǐ】公司解散之诉有【yǒu】什【shí】么条件?

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【èr】条公司【sī】经营管【guǎn】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难,继续存【cún】续【xù】会使股【gǔ】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【tōng】过其【qí】他途径【jìng】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全部股东【dōng】表决权百分之【zhī】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【sī】。

 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【huò】者合【hé】计持有公司全部【bù】股【gǔ】东表决权百分之【zhī】十以【yǐ】上的股东【dōng】,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【sàn】公司【sī】诉讼,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【bā】十二【èr】条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:

  (一)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持续两年【nián】以上无法召开股东【dōng】会或者股东大会,公司经营管【guǎn】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难的【de】;

  (二)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【dào】法定或者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章【zhāng】程规【guī】定的比例,持【chí】续两年以上不能做【zuò】出有效的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会或者【zhě】股东【dōng】大会决议,公司经【jīng】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

  (三)公【gōng】司董事长期冲【chōng】突,且无法通过股东【dōng】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【jué】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难【nán】的【de】;

  (四【sì】)经营管理发【fā】生其他严重困【kùn】难,公司继续存续会【huì】使股东利【lì】益【yì】受到【dào】重大损失的情形【xíng】。

  股东以知情权、利润分配请【qǐng】求权等权【quán】益受到损害【hài】,或者公司亏损【sǔn】、财【cái】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,以【yǐ】及公司被【bèi】吊销企【qǐ】业法人【rén】营业执【zhí】照未进行清算等【děng】为由,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【de】,人民法院【yuàn】不【bú】予受理。

  结合本案情【qíng】况,我【wǒ】认为上市公司作为股东提起A公司【sī】解散之【zhī】诉,需要符合以【yǐ】下条【tiáo】件【jiàn】:

  1、持股超过10%以上;

  2、A公【gōng】司持续【xù】两年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无法【fǎ】召开股东大会或【huò】股东会,公【gōng】司经【jīng】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。

  而这两个【gè】条件我认为【wéi】是比较容易满【mǎn】足【zú】的【de】,按照案情推测,上市公司【sī】应当持【chí】股超过10%,那【nà】就只需要确定【dìng】A公司是否已经【jīng】两【liǎng】年以上无法召开股【gǔ】东会,公司【sī】无【wú】法召开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会,一般也就无法作出经营管理决策了,而目前公【gōng】司没有经营,这样基【jī】本符合这两个条件。

  其次第(二)种,上市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?

  根【gēn】据破产法第二【èr】条规定企业法人【rén】不能清偿到【dào】期【qī】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【quán】部债务或【huò】者明显【xiǎn】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。

  企业法【fǎ】人【rén】有前款规定情形,或【huò】者有明显丧失清偿【cháng】能力【lì】可能的,可以依【yī】照本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定进行重整。

  第七【qī】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【èr】条规定的情形,可以【yǐ】向人民法【fǎ】院提【tí】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【pò】产清【qīng】算申请。

  也就是说,上市【shì】公司可以作为【wéi】债务人的股【gǔ】东可以【yǐ】申请破产,但是前提条【tiáo】件是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【zhài】务,但是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案情【qíng】,A公司根本未经【jīng】营,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。即使存在一般的管理【lǐ】费用(场地租金、财务【wù】会计【jì】费用、员工薪酬等)但一般情况下也没【méi】有【yǒu】到【dào】达【dá】资【zī】不抵【dǐ】债需要申【shēn】请破产【chǎn】的【de】地步。

  即是说,申请破产要求的资不抵债的条件不一定能够满足。

  这也就【jiù】回答了咨询的第2个【gè】问题,企业申【shēn】请破【pò】产【chǎn】的途径比【bǐ】较难以实【shí】现,主要是因【yīn】为不一【yī】定满足【zú】破产立【lì】案要求的资不抵债的条件。

  3、关【guān】于第3个问【wèn】题:是否有其他【tā】途径【jìng】可以【yǐ】解【jiě】决该上市公司不希望披露A公【gōng】司的问题?

  上市公司一般需要【yào】披露【lù】对外【wài】投资【zī】的情况【kuàng】,初【chū】步认为,只要上市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将持有的该A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可。

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【guī】定:“有限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公【gōng】司的【de】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【fèn】股权。

  股东【dōng】向股东以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股【gǔ】权,应【yīng】当经其他股【gǔ】东过半数同【tóng】意。股【gǔ】东应就其股权转【zhuǎn】让事项【xiàng】书面通知【zhī】其【qí】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【qí】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【tōng】知之日起满【mǎn】三十日【rì】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【ràng】。其【qí】他股东【dōng】半数【shù】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【bú】同意的股东【dōng】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【yì】转【zhuǎn】让。”

  根据案情,目前上市【shì】公【gōng】司作【zuò】为A公司【sī】股东,可【kě】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【ràng】股权(给任何【hé】第三方【fāng】代持均可),如果其他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三十日内不回复的,可以视为同【tóng】意,依照法【fǎ】律规定,可以转【zhuǎn】让股权。

  操作上的难点可能在于:

  1、如何通知找不到【dào】的【de】股东?找不【bú】到【dào】的股【gǔ】东是【shì】否有留书面通知地址?或者【zhě】说工商局如何认定已经通知【zhī】过其他股东?

  2、这种情况下工商局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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