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受理公【gōng】司清算案件,应当及时指定【dìng】有【yǒu】关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组成清算组。清算组成【chéng】员可【kě】以从下【xià】列人【rén】员或者机构【gòu】中产生,。公司股【gǔ】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【jì】师【shī】事【shì】务所、破【pò】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【gòu】。
人民法院【yuàn】受理【lǐ】公司清算案件,应当及时指【zhǐ】定【dìng】有【yǒu】关人员【yuán】组成清算组。清【qīng】算组成【chéng】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:
(1)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2)依法设立的【de】律【lǜ】师事务【wù】所、会【huì】计师事务所、破产【chǎn】清算【suàn】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;
(3)依【yī】法设立【lì】的【de】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、破【pò】产【chǎn】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<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最高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《关于适用{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)若干问【wèn】题【tí】的【de】规【guī】定(二)》第9条【tiáo】规定,人民法【fǎ】院指定的清算【suàn】组成【chéng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【quán】人、股东的申请,或【huò】者依【yī】职权【quán】更换清算组【zǔ】成员【yuán】:
(1)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;
(2)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;
(3)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。